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 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行为(以下简称“引进飞机”)的管理,确保承运人所引进飞机的运行符合民航规章和标准要求,促进华东地区航空运输的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民航局关于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8]9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认证的注册地在华东地区的承运人,以购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方式所引进飞机的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三条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华东局”)为华东地区承运人引进飞机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民航华东局规划统计处为华东地区承运人引进飞机评估的管理部门,负责引进飞机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