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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向民航华东局报送相关材料,未及时报送材料而造成的后果由承运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民航华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