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评估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企业材料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包括:
a)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符合附录B
要求;
b) 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实施计划;
c) 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产品、生产规模、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d) 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6.1.3 评估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要求参见附录C。评估专家组结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估专家组不少于3人,其中应包含具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资质的专家和行业专家。
评估过程包括:
a) 审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b) 核查审核档案资料;
c) 现场核查和专家质询等环节。 6.1.4 结果公示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并经再次评估后达到评估条件。 6.2 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6.2.1 申请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完成中/高费方案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请验收需在通过评估后两年有效期内,验收申请初审表格式见附录D。
上报材料包括:
a)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 b)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c) 企业验收工作报告; d)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e)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f) 验收档案资料; g) 其他相关资料。 6.2.2 形式审查
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的企业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将材料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包括:
a)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
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