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验收或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6.2.3 验收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要求见附录E。 6.2.4 结果公示
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公示验收结果。验收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经再次验收后达到验收条件。 7 方法与结果 7.1 评估方法与结果 7.1.1 方法
采用企业汇报与合规性分析相结合、资料核查与现场核对相结合、专家质询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综合打分界定评估结果,产生评估结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综合评分见附录F,审核咨询机构技术能力综合评价见附录G。 7.1.2 结果
7.1.2.1 对满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综合评分表要求的企业,且综合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的,其评估结果为“通过”。
7.1.2.2 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综合评分表否决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或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其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7.1.2.3 根据审核咨询机构打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90分)、及格(60~80分,含80分)、不及格(<60分)。 7.2 验收方法与结果 7.2.1 方法
采用企业汇报与现场核对相结合、数据验证与实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见附录H。 7.2.2 结果
7.2.2.1 全部满足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
7.2.2.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否决项中任何1条为“否”时,其验收结果为“不通过”。 7.2.2.3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基本项中有“否”的项目时,需验收组成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验收,无论验收通过与否,企业均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7.2.2.4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补充项中,若存在此种情况时,可按基本项要求得出验收结果。当与评价表否决项指标冲突时,则按表否决项的要求进行评价,得出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