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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1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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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评标办法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二)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总价

(三)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第六章 低于成本评审

第二十五条 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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