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评标办法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评审准备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专家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提供以下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数据和设备:
(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澄清、补遗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