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3、是否符合防洪规划。 (四)许可程序
1、申请和受理:排污单位向区水利局提交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区水利局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五日内告知排污口设置单位须补正的内容和提出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要求。
2、排污口设置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3、区水利局委托或者排污设置单位直接委托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4、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区水利局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期限
区水利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