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材料计划中的规格、型号、来源(生产厂)不明的材料,材料部门不准组织实施;对所进材料的规格、型号、来源(生产厂)不明、运单不清楚明了的,不准收料。
第十四条 收料员不到场,不准称量收料;收料员没有确认送料车所送材料和仓位材料相一致,不准卸料;送料车辆未退皮重,不准在运单上签认,不准放行。 第十五条 没有明确有效的《砼申请单》、《砼标准配合比》(《砼申请单》、《砼标准配合比》(见第三十三条),搅拌站调度不准随意拟定砼材料计划;没有材料部门材料准备就绪、机电部门设备、电力应急和砼运输车辆准备就绪的确认,《砼施工配合比通知单》或《砼拌制配合比通知单》未经确认,不准下达开盘令。
第十六条 砼运输车司机未取得拌合站调度签认的有效《砼运输单》(〈砼运输单〉的填写见第三十三条)不准起运;运输途中司机不准无正当理由逗留,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力求以最短的时间将砼运达指定工点;没有调度签认的《砼运输单》,施工员不得收料;施工员不在《砼运输单》上签认,司机不准在工点上卸料。
第十七条 砼搅拌司机不准没有有效的《砼施工配合比通知单》(《砼施工配合比通知单》的填写第三十八条)和搅拌站调度命令开盘拌制砼;不准擅自更改配合比;不准随意调整搅拌机的拌制模式;不准擅离岗位、违章操作。
第四章 搅拌站砼试验管理
第十八条 试验室是砼生产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工作质量是砼搅拌站实现各项技术指标的关键,试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工作必须一丝不不苟,必须严格执行试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搅拌站试验室提供的砼拌制配合比数据是砼拌制配料的唯一依据,必须做到准确、可靠。 试验室应根据砼需求单位提交的《砼申请单》和中心试验室提供的《砼标准配合比》在拌制砼之前应严格测定粗、细骨料的含水率(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