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建建[2006]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或相应职称,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