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工作人员审核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
④集体会审
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处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
⑤上报审批
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处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⑥组织听证
审查该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⑦发证
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⑧公示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⑨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
3、行政许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体工作人员有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