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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时间:2025-04-1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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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坪山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审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副区长主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坪山储备办、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街道分管责任人(只参加本街道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议事项)为参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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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材料的审查,制定相应的办理规程,并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汇总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提请区联席会议审议;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签订《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或《责任书》;负责发放《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和《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规划监管并验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用地情况和规划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若涉及须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符合环评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已批临时建筑办理施工报建手续;负责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验收。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占用林地、园地、绿地等临时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用地是否位于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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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土地整备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用地是否位于区“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的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用地范围内以及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市土地储备中心坪山储备办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提出核查意见;负责对经营性国有储备地进行出库。

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对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负责对建设完成的临时建筑进行验收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用地现状为空地。

第七条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首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1.4米,且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本办法中涉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对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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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项目以空地计算,使用期限届满后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纳入赔偿。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存在逾期未清退情况的,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

第九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一)存在逾期未清退临时用地或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

(二)被列入历史违法当事人信息库的。

第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申请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一)影响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

(二)已列入近期建设及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5年内);

(三)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区年度推进的城市更新项目拆迁用地范围内的;

(四)列入区“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的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用地范围内的;

(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的;

(六)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

(七)影响防洪、泄洪的;

(八)位于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九)位于蓝线、橙线、黄线、紫线、绿线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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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使用国有已出让土地建设临时建筑的,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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