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3-12 09:28 文章来源:公安部提供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通字〔2007〕69号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公安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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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 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