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3) 投标文件中: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件1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
本为准。
(4) 投标文件正、副本封皮均要盖章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必须用不褪色
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5)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并盖章。 (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密封袋)包装完好,封口处应有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物资名称、投标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并注明“开标时起封”字样。
(2)如果投标方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错误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4.2 投标截止时间
(1) 投标文件必须在开标日开标会议前( 2015年 03 月 25 日 17:00 前)由投标人直接交给招标人;
(2) 招标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在这种
情况下,招标方和投标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3) 招标方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4)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拒绝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方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方 者,招标方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2) 投标方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方,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 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招标方。如采取电报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 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方或邮寄到达日戳为准。
五 开标及评标
5.1开标
(1) 招标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方主持,
评标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 投标方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3) 开标时查验投标书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4) 招标方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方的名称、投标物资名称、投标价格、交货 (5) 期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 5.2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初审投标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