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合营各方的出资总额共为 万美元 ,以此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
丙方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将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人民币 。
乙方:人民币 。
丙方: 现汇美元。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甲方、乙方在批准证书签发前全部到位,丙方在营业执照签发后三个月内到位15%,其余部分自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到位。
第十三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 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乙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事宜。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人民币,场地,厂房,设施。
协调合营公司 与地方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公司组建、生产经营、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公司 的骨干人员配备,协助、指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管理、维修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
为合营公司有偿提供配套服务,合理收费。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 委托的其他事宜。
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汇。
为合营公司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为合营公司提供丙方所掌握的有关先进工艺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开展技术创新,开发高附加值产品。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外销占 %。 第十六条:产品从下列渠道向国内外市场销售。
1.内销产品由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
2.外销产品委托丙方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往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