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与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三项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一般为税后利润的15%,具体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财务负责人需经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会计制度须报当地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章 合营期限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 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同期限。
第十三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险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一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