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合营公司的产品适用中国注册商标,外销产品需使用另外注册商标时,则由丙方无偿提供,由丙方提供商标而引起的纠纷、争议均由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即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原委派方撤换。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重要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同期限和解除合同;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或合并。
对其他事宜,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
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会议决议、纪要和记录等应归档保存。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
合营公司所在地召开,如特殊需要可另选地址。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一 人
,由丙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随时撤换。
第二十六条:合营公司所需设备、辅助材料、配套件、燃料、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若委托丙方在国外市场购买时,应事先提供设备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和价格等,经合营各方协商认可,审验同意。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劳动管理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