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致癌物分类是根据分类的一步式过程,它牵涉到两个相互关联的决定因素:证据力度的评估和所有其他相关信息的评价,而将有人类潜在的致癌的化学品分类于相应的危险类别中。
4.1.4 证据力度涉及人类和动物研究中肿瘤的计数及其统计学显著性水平。充分的人类证据证实了人类与化学品的接触和癌症的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足够的动物实验证据显示了该试剂与肿瘤发生率的增加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限的人类证据指接触与癌症之间有正相关,但不能证实其因果关系。动物研究的有限证据是其数据提示致癌效应,但是数据不足。这里所用术语“充分的”和“有限的”是按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的定义,并概述于5.3.1中。
4.1.5 其他的参考因素(证据权衡):除了确定致癌性证据力度之外,应考虑若干其他因素,即影响物质对人体致癌危害的可能性。影响这种决定的因素是很多的,这里仅考虑某些重要因素。
4.1.5.1 这些因素可视为使人类致癌性增加或者降低水平。对每一种因素的相对强调,取决于根据每一种因素证据的数量和一致性。通常,对降低癌症水平要求比增加水平获得更完全的信息。在评价肿瘤的发现和其他因素时应以逐个方式加以特别的考虑。
4.1.5.2 在评估整个因素水平时,应考虑如下一些重要因素:
a) 肿瘤的类型和基础癌症发病率;
b) 多部位的发癌反应;
c) 疾病向恶性的进展状况;
d) 肿瘤潜伏期的缩短。
可增加或降低关注的附加因素包括:
a) 反应是单一性别的还是两种性别的; b) 反应是单一种属的还是几个种属的; c) 与有充分证据的致癌性化学品的结构类似还是不类似; d) 接触途径;
e) 试验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比较;
f) 在试验剂量时,过大毒性引起混淆的可能性;
g) 作用方式及其与人类的关系,如致突变性、刺激生长的细胞毒性、致有丝分裂作用、免疫抑制作用。
4.1.5.3 致突变性:目前认为,遗传性变化是癌症发展整个过程的中心。因此,活体试验致突变活性的证据可以提示化学物质具有致癌的能力。
4.1.5.4 应用下述额外理由将化学品分入类别1或类别2。未经试验过致癌性的化学品在某些情况可分入类别1或类别2,依据结构类似物的肿瘤资料与其他重要因素的实质性支持证据,如造成有意义的代谢产物,例如对联苯胺类染料。
4.1.5.5 分类时还应考虑该化学品对试验的染毒途径是否吸收,或是否仅在染毒途径局部部位发生局部肿瘤,而合适试验的其他主要染毒途径没有致癌性。
4.1.5.6 在进行化学品分类时了解以下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物质的理化学性质、毒物动力学和毒效学性质,以及可得到的化学品类似物的相关信息,即结构活性关系。
4.1.6 制订分类方案时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科学的试验条件下进行的致癌性研究,得出的是有统计显著性的阳性结果,则可以将其写入物质安全数据单(参见GB/T17519.1)中。
4.1.7 化学品相对危害性效力是内在活性的函数能。在化学品中这种效力存在很大的可变性,记录这些活力的差异是重要的。有待进行的工作是检查在此使用的致癌活力的评估方法,世界卫生组织/化学品安全大纲(WHO/IPCS)对制定癌症危险性评价的框架,指出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