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潜在的保险资源,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通过坚持诚信经营和稳健经营,使保险品牌受益全人类;等等。三是保险人才培养体系如何建立。如根据保险人才需求结构的不同层次(一般分营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三类,每类又可以分为低、中、高级三个层次)来培养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各类有用人才,形成层次分明、各尽其用的人才辈出局面;或根据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综合知识与专业技能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包括复合型管理人才与理赔核保人才、复合型保险金融工程师、保险金融理财师、投资风险管理人才等。四是明确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如对整个灾害损失的补偿额度、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度、对劳动就业的贡献率、对社会保障与福利事业和地区建设活动的支持力等的提高。
总之,科学的发展战略定位即是保险企业战略经营活动预期取得的主要成果的期望值,是保险企业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是保险企业宗旨中确认的保险经营目的、社会使命的进一步阐明和界定,也是保险企业在既定的战略经营领域展开战略经营活动所要达到的水平的具体规定。我国保险业的战略定位,既要与我国国国情相符合,又要与保险企业发展的现状相统一,还要与国际保险业相协调。
(二)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问题
保险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改革保险制度时,通常都是以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先导,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条件,然后才具体组织实施。尽管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我国在保险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就巨大,但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且在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及保险业的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如对保险中介制定了一些规定和条例,但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而且有的规定或条例制定得较早已不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是权宜之计等,这些都不利于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舞台。从我国保险业加速发展的趋势来看,加快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显得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因此,当前我国应该尽快颁布诸如《农业保险法》、《银行保险法》、《健康保险法》、《保险中介法》、《保险投资法》、《保险监管法》等系列法律,同时修订完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只有在《保险法》的统领下,完善与之相匹配的其他单项法律法规,以形成一个健全的保险法律法
规体系,才能将保险经营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保险业的科学发展有法律保障。
(
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问题
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的经营者几乎均认为,做大市场就要千方百计揽保费、签保险合同;谁拥有市场,谁就兴旺发达;“市场第一”的观念和“全员入市”的理念在我国保险业界根深蒂固;闯市场、揽保费、抓签单便成了保险公司的头等大事。为了市场规模、为了保费收入,各公司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放在公司扩张、产品宣传、业务员快速培训、公关等活动方面。结果,形成了目前保险公司拼费率、拼资源,要保费、不要信誉,只顾眼前利益的片面追求市场规模发展、片面追求保险营销发展、片面追求业绩发展的局面。企业的产品创新与质量、企业的盈利与成本、企业的文化与品牌信誉、企业的社会贡献度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则变得无足轻重,公司的长期利益被严重损害。很显然,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经营行为是有悖于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因此,若要使我国保险业进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并跨入国际保险行业的前列,就不能受短期利益的诱惑。具体而言,保险经营管理者应该有一个长短期利益相结合的思维方式,要有长期的思维方式,又有短期实施的结果,是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结合。即变上述重市场规模、重业绩、重机构铺设或扩张等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做法为依靠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注重品牌、信誉及社会责任的可持续性发展经营方式;变公司内部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单打独斗的做法,为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更多地实施专业化分工、更好地体现企业特色和地域特色的经营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保险资源,科学地、有步骤地开拓新的国内外保险市场。
(四)目标市场与规模市场先后顺序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保险机构为130多家,从各公司经营的险种来看,集中度相当高,如绝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以车险为主打产品,绝大部分人身险公司以分红类寿险为主打产品,即使是专业公司如责任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等也基本上是以一般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而忽略自身的专业性质;从经营的区域来看,保险公司又大多集中在城市开展业务而忽略农村市场。这种单一险种集中经营的后果就是行业的恶性竞争、企业间自相残杀,同时造成社会资源无端浪费,消费者的一些本应得到满足的保险需求遭受冷落和被忽视。事实上,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经济发展中国家,作为人口占据世界总人口五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