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市场化。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大多通过签定就业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就业协议与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对就业协议有明确的认识,方能切实维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2、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有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也是劳动合同,认为熟悉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就是素席劳动合同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毕业生,而毕业生的身份是准劳动者,是在校学生,因此在毕业前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毕业生此时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主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不分单位的性质、类别)。而劳动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的劳动者,另一方主体多应为企业公司类用人单位(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
时间不同
一般就业协议签定在前,也即就业协议一般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订立,而劳动合同订立在后。社会人员就业一般直接订立劳动合同,而毕业生总是先订立就业协议再订立劳动合同。
适用法律不同
因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因就业协议产生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参考有关的就业政策;而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主要适用劳动法。
当然,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也有紧密的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就业协议重点约定用人单位接受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而劳动合同重点约定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时应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