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家禽及染疫家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及家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