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重庆市长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