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二、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号、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