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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2)

时间:2025-04-2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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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新建和改建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塔、墙、下同)、公墓等殡葬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经市、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和其他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八条 公墓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或瘠地上。

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兴建墓地。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宜城板块不得以村为单位设置。

农村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穴(格)位的使用周期以省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墓穴占地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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