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5)

时间:2025-04-23   来源:未知    
字号:

2014年5月1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墓穴占地超过规定面积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价格、卫生、市容、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6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安庆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
二维码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