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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3)

时间:2025-04-2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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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购置穴(格)位应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穴(格)位,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买卖合同。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健在配偶留作合葬购买的和为无子女的老年人购买的寿穴除外。

禁止非法买卖、出租穴(格)位。

第三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均应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严禁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在本市火化。特殊原因须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必须经市、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禁止在太平间内举行殡仪活动。

第十四条 遗体的火化,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无名尸体的火化,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办理。 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第十五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3日内火化,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7日。对患有甲类传染病、炭疽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须经消毒和严密包扎后,立即火化。

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保存期超过7日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用由公安机关先行垫付,其他费用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垫付。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死者亲属承担。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需要暂时保存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9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保存的除外。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预先缴纳,责任明确后由责任人承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殡仪馆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遗体进行强制火化。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严禁社会车辆从事遗体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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