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和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悼念仪式。
第十七条 骨灰处理应当少占或不占土地,提倡不保留骨灰,以植树葬或撒播(饮用水源除外)等方式处理;需要保存的骨灰应采取安放在骨灰堂、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
第四章 殡葬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殡葬操作规程,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施整洁、完好,做好环境保护和卫生防治工作。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实行规范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十九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经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并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殡葬服务场所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者销售、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加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民政、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遗体包装用品、骨灰盒等丧葬用品不得在批准的经营场所以外生产、销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