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个体户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
穗容环[1995]72号
各区市容环卫局、物价局:
为了保持良好的城市环境,创造广州经济新优势,配合我市创建卫生城市达标工作少,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整顿力度,增加对市容环境卫生资金投入,经市政府批准(穗府函[1995]42号),现就整顿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环境卫生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清洁费,清扫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统一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户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按6元收);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份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
学校没有将围墙拆除改作经营的,每月每平方米0.6元。
旧城区拆建地段,从原住户迁出至新住户迁入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清洁费的收费标准缴交清洁费。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垃圾代运费每桶7.5元,学校校园内不属工、商、饮食等经营活动的垃圾每桶5元,珠江水上单位每箩1.5元(五箩为一桶)。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一般应自购自备环卫部门规定的专用垃圾容器,并按卫生要求进行定期清洁、消毒、翻新,如确因场地不宜、垃圾量很少等原因不能自备垃圾容器的,必须向环卫
部门缴交垃圾容器占用费,由环卫部门购置代管。
垃圾容器占用费分三个档次;每天垃圾量约三分之一桶的每月7元,每天垃圾量约三分之二桶的每月14元,每天垃圾量约1桶的每月21元。
四、以上收费规定从1995年5月起执行。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要提高环境卫生意识,自觉向市容环卫部门缴交环境卫生服务费。
六、各环卫专业单位,要加强管理,按照市政府要求,完善岗位责任制,做好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工作,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水平。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