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全面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凡村级2009年12月31日以前所发生的各项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逐笔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民主确认。已经核实的村级债权债务纳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重新更换村级债务凭证。所有村债权债务都要有凭原始凭证,核对村级账目,经民主确认属村级债权债务,除金融部门外,都必须重新更换村级债权债务凭证。不经民主确认,不重新更换票据的村级债务,不纳入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范围。
三、规范还债程序。村级还债由村民委员会编制预算还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定,报乡政府审核,并报区村级债务化解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四、村级偿还债务“四个优先”。①优先偿还折本债务;②优先偿还村欠公益事业债务;③优先偿还因子女升学、天灾人祸等家庭特别困难的债务;④优先偿还主动放弃利息的债务。同等条件下按比例偿还。
五、禁止村级新增不良债务。村级不准通过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各有关部门不准以配套资金为由强迫村级举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要求村级举债垫付农业税费、计划生育抚育费等任务;自2010年元月1日起“谁举债谁负责偿还”,村级新增各类不良债务一律不得入村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