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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现行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及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计价指引”)。
1.0.6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及控标线、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的基础。
1.0.7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8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算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
1.0.10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 一般规定
2.1.1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1.2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依据之一。
2.1.3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4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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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询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其他相关资料。
2.1.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投标人承担的价格要素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重复。
2.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2.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 措施项目清单
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措施项目列项, 各专业计价指引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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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
│序号│项目名称│
├────┼────────────────────────────┤
│ 1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
│ 2 │夜间施工│
├────┼────────────────────────────┤
│ 3 │非夜间施工照明│
├────┼────────────────────────────┤
│ 4 │二次搬运│
├────┼────────────────────────────┤
│ 5 │冬雨季施工│
├────┼────────────────────────────┤
│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7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8 │脚手架│
├────┼────────────────────────────┤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10 │施工排水、降水│
├────┼────────────────────────────┤
│11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
2.3.2 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 其他项目清单
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设备)暂估价表。
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本办法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 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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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现场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特殊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总计;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 封面、编制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有关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2.5.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照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按“项”为单位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规费、税金及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
3.1.6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2 招标控制价
3.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3.2.2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