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乐餐厅强奸案
1998年1月19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于宗民犯强奸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于宗民酒后窜至丰台区吴家村雅乐餐厅,将女青年江某(经鉴定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遭受性侵犯时无自我防卫能力)强奸,后被当场抓获。
在庭审中,被告于宗民陈述:自己到雅乐餐厅的目的是嫖娼,在与江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暴力,系双方自愿行为,也没察觉江某系精神病患者,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
实践中认定强奸行为时,关键在于把握“明知”。在没有使用强制手段的情况下,“明知”与“不知”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无意识、无意志能力的妇女,仍乘人之危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应按强奸罪处理;不只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如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或不知是无意识、无意志的妇女,行为人由于欠缺主观上对特殊对象的认识,不具备主观故意,也不应以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