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 实施细则
为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发挥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煤矿群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群众监督员聘任范围
1、群众监督员在山西省境内所有合法煤矿的工人中聘任。 国有重点煤矿、国有控股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从现有工会劳动保护小组检查员(网员)中聘任。
重点产煤县(区)的乡镇煤矿从井下、井上一线区队、班组从事工作的在岗工人中聘任。
2、煤矿井下一线采煤和掘进班组中,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井下二线群众监督员,可根据实际在册人数及工作任务进行配置。井上群众监督员可参照井下数量配置,但不能超过井下要求配置的人数。
二、群众监督员聘任条件
聘任的群众监督员必须符合国家《实施办法》规定的4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任群众监督员:
1、在作业岗位上有过“三违”现象。
2、行政班、组长或专职安全员。
3、责任心不强、纪律性差、不服从指挥的。
4、职工群众不满意的。
三、群众监督员聘任方法
1、向煤矿全体职工公布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和待遇津贴。
2、职工自我推荐和群众民主推荐相结合进行报名。
3、区(队)分会结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实际情况对班组上报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群众监督员候选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
4、对确定的候选人分班组或工种召开民主选举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分会主席主持,进行投票选举,现场计票并公布结果。
5、选定的人员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并在企业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后,上报矿工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群监委员会。
6、国有煤矿、重点产煤县(区)的乡镇煤矿经矿工会审核,并征求矿行政部门意见后分别报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县(区)总工会。
7、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或县(区)总工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后,向群众监督员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同时将聘用情况报省、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并抄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群众监督员培训工作
群众监督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的群众监督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省总工会、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举办的培训班。
其它类型煤矿的群众监督员由各市总工会和煤矿安监机构组织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课时,培训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统一颁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监察局监制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
上岗时统一佩戴由省总工会、省煤矿监察局制作的《群众监督员》袖标。
五、群众监督员职权
被聘任的群众监督员除履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5项职权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工人了解作业场所、活动区域内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知情权,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2、参加群监组织活动,接受群监组织安排的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3、本班组发生伤亡事故后,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有权参与本班组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4、监督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反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向企业提出不
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的建议。
六、群众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我省聘任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行四级管理。
1、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企业:矿工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直接组织领导群众监督员,负责群众监督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表达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一人一卡的台账,保证群众监督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退休的群众监督员应及时充实。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或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聘任单位应及时解聘。
非公有制煤矿企业:在有条件的非公有制小煤矿逐步建立群众监督员制度,由矿工会或区域联合会直接负责。
2、重点产煤县(区)总工会负责对本辖区内聘任的群众监督员进行业务指导,督查日常工作,年度考核后推荐先进群众监督员,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掌握群众监督员工作情况,解决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市总工会和煤矿安监部门要与其所在的重点产煤县(区)工会、煤矿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进行沟通,加强协调配合,为群众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创造良好工作条件。注意培养选树先进典型。
4、总工会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各地群众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每年对群众监督员工作进行一次评比总结表彰,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每2年将评选出的先进典型推荐上报全国。
七、群众监督员的待遇
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群众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每人每个班津贴标准不少于3元,由企业行政统一支付,随工资统一发放。
八、群众监督员考核办法
1、众监督员所在班组在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撤销群众监督员资格,并扣除其3个月津贴。
2、工会每年要组织职工对群众监督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职工满意率达不到2/3的群众监督员取消资格,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3、群众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记录本,特别要作好查找隐患、反“三违”的情况记录。抽查中发现无工作记录的,扣除群众监督员当月津贴。
4、群众监督员上岗不佩戴袖标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扣除当月津贴。
5、群众监督员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应取消其资格。
6、责任心强、工作成绩明显的群众监督员,单位要适当给予表扬。
7 、群众监督员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进行重奖,省、市、县总工会和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给予表彰。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