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反担保保证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2014第026-4号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五条中任何一项,甲方都有权终止壹启富借字2014第26号《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2、若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
3、借款人违约导致甲方代偿本息后3日内,仍无法向甲方清偿全部代偿金额,甲方有权自代偿后的第4日起,针对乙方每日加收未清偿金额部分6‰的违约金,至乙方全部清偿完毕日止。
4、借款人未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不及时或不足额支付本息,导致甲方向出借人代偿本息,则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代偿总额1‰的逾期管理费。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逾期管理费等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2、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向合同中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甲方签章(经办人签字):乙方签章(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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