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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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93)京建质字第158号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93年4月3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管理,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其有关问题的说明,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所发生的质量事故,和已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桥涵倒塌等事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或产品质量事故),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除按建设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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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四个等级划分,增设两类事故等级:
一、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
二、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监督总站和有关部门,并在48小时内依据规定向总站填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监督总站接到口头、电话等形式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或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委、时间、地点; 二、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做出标志及书面记录、拍照或录相。
第六条 严重质量事故和监督总站负责监督的工程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总站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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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质量事故,由该工程所在区、县监督站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经调查已构成严重质量事故者,应移送监督总站处理。 第七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和内容; 一、依据质量事故报告,组织调查组;
二、调查组勘察事故现场,做出调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对事故有关部位拍照或录相;
三、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议,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介绍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调查组的职责,进行调查分析。
四、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总结会议,作出调查结论,并在会后十日内写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书》,制作各种报表。按照行政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质量事故调查,应由监督总站(监督站)或其责成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调查组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参加(被调查单位不得列为调查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三、组织技术鉴定。
四、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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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必须查清,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
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可靠、可行,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技术处理的方案,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它单位提供技术处理方案的,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认。设计单位在提供技术处理方案时,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四、施工企业必须依据技术处理方案的要求,制定可行的技术处理施工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加强自检和专业检验,做好原始记录资料,确保技术处理施工质量。
五、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工序,应会同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检查认可。技术处理完工,应组织验收,并将有关技术资料纳入工程档案。
第十条 监督总站(监督站)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书》,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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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和组织调查处理。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和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及提供伪证者,甚至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凡属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构成建设部规定的重大事故四级以上的,按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构成严重和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00元者,为一般质量问题,由企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因工程质量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用表
注:本文件摘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法规文件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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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填报单位(盖章) 表1
主管领导 报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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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书
填报单位(盖章) 表2
调查组负责人 调查组成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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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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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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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现场证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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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证据资料摘录
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