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政策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 文号:泉劳医[2002]19号 | 下载 | 2007-5-11 22:16:37 | 阅读: 274 ]
收藏到: QQ 百度 新浪 365Key 天极 和讯 雅虎 google 我的电脑
一、 参保患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
1、参保患者可根据病情及个人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泉州市直及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视为同一市区)的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高等级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及个人分担比例高于低等级医疗机构,选择时应予考虑。
2、超过本县(市、区)范围住院按转外就医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未经审批自行转到外县(市、区)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及时出院。故意拖延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出院后确需继续治疗且符合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条件的,或虽符合住院条件但利用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即可诊治的,可向医院申请并报医保中心审批。
二、 参保患者应持IC卡就医结算
1、参保患者应持IC卡办理住院手续及出院费用结算手续。住院期间IC卡应交院方集中保管,以便医院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减少患者押金数额。医院不得要求参保患者全额交纳押金。遇有此情况,参保患者可向该院医保科或所在县(市、区)医保中心反映。
2、不得将IC卡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IC卡就医,违者将受到处罚。IC卡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医保中心挂失。
三、 药品及诊疗项目的选用
1、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管理。目录外的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为减轻您的经济负担,在病情许可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