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Airway Bill 航空运单迷糊娃娃蓝月亮
一、航空运单的定义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承运 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 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 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核收运费 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 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 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 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 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
二、航空运单的性质 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 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 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 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 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三、航空运单的正副本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空运单是一式十份,其中三份是正本。 我国航空运单是一式十二份,其中三份正本。三份正本中, 第一份给航空公司(For the Issuing Carrier)留底;第二 份给收货人(For the Consignee),作为到货通知;第 三份给托运人(For the Shipper),作为货物收据。其余 副本供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分发,具体如下: 第1张正本(发给发出承运人)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第2张正本(发给收货人)Original 2 (For Consignee) 第3张正本(发给发货人) Original 3 (For Shipper) 只有第3张正本才是发给托运人的,托运人把它当做信用 证要求的航空运单交给银行。
第4张副本(交货收据)Copy 4 ( Delivery Receipt) 第5张副本(发给目的地航空港)Copy 5 ( For Airport of Destination) 第6张副本(发给第三承运人) Copy 6 ( For Third Carrier) 第7张副本(发给第二承运人) Copy 7 ( For Second Carrier) 第8张副本(发给第一承运人) Copy 8 ( For First Carrier) 第9张副本(发给销售代理人) Copy 9 ( For Sales Agent) 第10张副本(额外的副本) Copy 10 ( Extra Copy) 第11张副本(发票) Copy 11 ( Invoice) 第12张副本(发运地航空港) Copy 12 ( For Airport of Departure)
四、航空运单的内容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 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 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 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
标准格式,差别并不 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 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 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 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运单号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 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 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 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 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 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 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 IATA代码。 11 B(D、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 人。 12.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 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 collect)。 如预付在14A中填入“*”,否则填在14日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 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 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 (No value declared)”。 17.海关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海关 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没有声 明价值。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 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 期。 20.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 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 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托运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A--22L 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 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 “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 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C.重量单位:可选择公斤(kg)或磅(lb)。 D. 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 码,它们是M(Minimum,起码运费)、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普通货 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 的等级货物运价)、N (Normal,45公斤以下货物适用的普 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公斤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 物运价)。 E.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 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F.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 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 同。 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 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I. 货物的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 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 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K.该运单项下货物总毛重。 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其它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 以外的其它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英文字 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 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 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 种方式。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 (Due Carrier)的其它费用合计金额。 29.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30.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1.发货人的签字。 32.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33.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纪录。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 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 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 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 义。
五、航空运单签字的要求 UCP500第二十七条A分条第i款对航空运单签字的规定如 下: 表明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他方式 证实: ——承运人;或——昨晚承运人的据明代了或代表
。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的身份,代理 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 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的。 1.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名称必须在空运单据正面出现。 “航空运单正面”的词语意指表示货物和航空运输详情的 一面。“航空运单背面”的词语意指表示运输合约条件详 情的一面。银行将拒绝接受未能在单据正面注明承运人名 称的空运单据,即使在单据背面注明了承运人身份也不行。
2.当承运人在空运单据上签字时: (1)单据正面没有写上“承运人”字样,则签字格应写“承 运人” 字样,如课本第50页所示 单据正面 XYZ Air 签字格 XYZ Air Carrier signature (2)单据正面已写“承运人”字样,以识别该当事人是“承 运人” 时,则签字格可以不写“承运人”,如课本第51页 所示 单据正面 XYZ Air Carrier 签字格 XYZ Air signature
3.当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字时,代理人必须写 上它的名称、身份和必须表示它所代理(或代表)的委托 人名称、身份,如课本第52页所示ABC CO. Ltd. as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XYZ Air,Carrier Air, signature
(1)当“承运人”之字没有写在单据正面,签字人名称同 上写法 (2)当“承运人”之字已经写在单据正 面以识别该当事人是承运人时,下列 签字人名称的四种表示方法中的任何 一种均可适用。(如课本第52页)
六、银行对航空运单的接受 银行对航空运单的接受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1)航空运单上填写有关内容应与信用证一致,或符合信用证的 规定,否则,银行不接受。 (2)当信用证要求实际起运日时,应另作批注。空运单上“仅供 承运人使用”一栏内有关飞行航班和日期的批注,只作航空公 司内部参考用,不能作为实际起运日的批注。若信用证不要求 起运日时,空运单上的签发日就是起运日。 (3)由于国际航空运输航程很远,常要中途加油 或换机,另外,从起飞到目的地不一定有直达飞 机,常需中途转机。因此,跟单信用证同意惯例规 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指明转运 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空运单据,但运 单必须包括运输全程。如开证申请人禁止任何形式 的转运,可在信用证内规定不适用本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