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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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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报送备案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报备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备案:

(一)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因特殊情况,公路管理机构未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或《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类比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减轻或从重处罚的。

第三条 报备机关报送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案件

立案报告、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备案报告(格式样本见附件)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

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

(四)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 备案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调阅报备机关有

关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报备机关不得拒绝。

第六条 备案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平的,责令

其限期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报备机关对备案机关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机关提交申辩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备案机关按下列规定作出处

理:

(一)不按规定限期报备或不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并

责令改正;

(二)拒不执行备案机关监督决定的,由备案机关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郴州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公路路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样本)

公路路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报备机关(盖章):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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