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
安地电发【
2011
】97号
关于印发
《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
(试行)》的通知
各县分公司: 《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在过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联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配电线路 设备 运行 规程 通知
档(二)
安康供电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11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16份
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
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
现场运行规程(试行)
安康供电分公司 编制
二〇一一年四月
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线路设备的防护…………………………………………………3
第三章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3
第一节 巡视、检查、维护 3
第二节 运行标准 7
第四章 配电设备的运行…………………………………………………9
第一节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9
第二节 配电室 11
第三节 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 12
第四节 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13
第五节 电容器 14
第五章 防雷与接地………………………………………………………15
第六章 事故处理…………………………………………………………16
第七章 技术管理…………………………………………………………17
第一节 技术资料 17
第二节 缺陷管理 19
第三节 设备标志 19
第四节 电压管理 20
第五节 负荷管理 21
第六节 设备评级 21
第七节 操作票填审规定 22
第八节 电力电缆 24
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本规程适用于安康供电分公司所管辖的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凡从事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检修工作的人员均应熟悉和执行本规程。
第1.0.2条 配电运行工作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县分公司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区域季节性特点,结合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做好线路设备运行巡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率和运行维护费用,保证用户供电质量,现结合集团公司“创一流”标准及配电线路、地区和季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1.0.3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站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县分公司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执行。
第1.0.4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分公司系统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县级分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证安全。
第1.0.5 条 条配电线路应建立各级运行人员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应有专责巡线员,巡线员应由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1.0.6条 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辖的线路设备运行状况,并根据季节特点掌握设备和周围环境变化状况,熟知《中低压配电网实用技术指导书》和程序化、标准化工作流程及相关规程,能正确分析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防范措施。
第1.0.7条 本规程与上级颁发的规程有抵触,应按上级规程执行。
第1.0.8条 各县分公司在本规程执行中,如遇到新问题,请立即向安康供电分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指正,待提出完善办法和制订新的补充规定,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同意(必要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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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线路设备的防护
第2.O.1条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O.2条 运行管理部门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O.3条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 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O.5条 配电运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并作好记录,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①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②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③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 运行管理部门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并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依法给予电力行政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章 架空配电线路的运行
第一节巡视、检查、维护
第3.1.1条 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缺陷和沿线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必须按期进行巡视与检查。
第3.1.2条 线路巡视有以下几种:
1、定期巡视。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并做好护线宣传工作。
2、特殊性巡视。在气候恶劣(如:大风、暴雨、覆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地震和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线路的安部或部分进行巡视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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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夜间巡视。在线路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时进行,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表面有无闪络现象等。
4、故障性巡视。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
5、监察性巡视。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责技术人员进行。目的是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并检查、指导巡线员的工作。
第3.1.3条 视周期按表3-1规定执行。
表3-1 线路巡视周期表
第3.1.4条 巡视的主要内容:
一、杆塔
1、杆塔是否倾斜;混凝土转角杆、直线杆的倾斜度不应大于15/1000,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铁塔倾斜度不应大于10/1000;杆塔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酥松、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
2、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拨,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寒冷地区电杆有无冻鼓现象。
3、杆塔位置是否合适,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4、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设施有无损坏、坍塌。
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试行)
5、塔标志(杆号、相位警告牌等)是否齐全、明显。
6、杆塔周围有无杂草和蔓藤类植物附生,有无危及安全的鸟巢、蜂巢
风筝等杂物。
二、横担及金属
1、横担有无锈蚀、歪斜、变形。
2、金具有无锈蚀、变表;螺栓是否紧固、有无缺帽;开口肖有无锈蚀、 断裂、脱落。
3、标准:锈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宜超过二分之
一。横担上下或左右偏歪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
三、绝缘子
1、瓷件有无脏污、损伤、裂纹和闪络痕迹。
2、铁脚、铁帽有无锈蚀、松动、弯曲。
四、导线(包括架空地线、耦合地线)
1、有无断股、损伤、烧伤痕迹,在化工、水泥厂等污秽地区的导线有
无腐蚀现象。
2、三相驰度是否平衡,有无过紧、过松现象。
3、接头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现象(如:接头变色,雪先熔化等),连接
线夹弹簧垫是否齐全,螺帽是否紧固。
4、过(跳)引线有无损伤、断股、歪扭、与杆塔、构件及其他引线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导线上有无抛扔物。
6、固定导线用绝缘子上的绑线有无松弛或开断现象。
五、防雷设施
1、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损伤、闪络痕迹,表面是否脏污。
2、避雷器的固定是否牢固。
3、引线连接是否良好,与邻相和杆塔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4、各部附件是否锈蚀,接地端焊接处有无开裂、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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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间隙有无烧损、锈蚀或被外物短接,间隙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六、接地装置
1、接地引下线有无丢失、断股、损伤。
2、接头接触是否良好,线夹螺栓有无松动、锈蚀。
3、接地引下线的保护管有无破损、丢失、固定是否牢靠。
4、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腐蚀,在埋设范围内有无土方工程。
七、拉线、顶(撑)杆、拉线柱
1、拉线有无锈蚀、松弛、断股和张力分配不均等现象。
2、水平拉线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拉线绝缘子是否损坏或缺少。
4、拉线是否妨碍交通或被车碰撞。
5、拉线棒(下把)、抱箍等金具有无变形、锈蚀。
6、拉线固定是否牢固,拉线基础周围土壤有无突起、沉陷、缺土现象。
八、接户线
1、线间距离和对地、对建筑物等交叉跨越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2、绝缘层是否老化、损坏。
3、接点接触是否良好,有无电化腐蚀现象。
4、绝缘子有无破损、脱落。
5、支持物是否牢固,有无腐朽、锈蚀、损坏等现象。
6、弛度是否合适,有无混线、烧伤现象。
九、沿线情况
1、沿线有无易烧、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液、气体。
2、导线对地、对道路、公路、铁路、管道、索道、河流、建筑物等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筒、天线等。
3、周围有无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金属薄膜、杂物等。
4、有无威胁线路安全的工程设施(机械、脚手架等)。
5、查明线路附近的爆破工程有无爆破申请手续,其安全措施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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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明防护区内的植树、竹林情况及导线与树、竹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7、线路附件有无射击、放风筝、抛扔异物、飘散金属和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等。
8、查明沿线污秽情况。
9、查明沿线江河泛滥、山洪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
10、查明杆塔周边、线路通道有无各类违章施工、基建活动迹象,以及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
第3.1.5条 配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周期按表3—2规定执行。
表3—2 配电线路预防必检查、维护周期表
第二节 运行标准
第3.2.1条 杆塔位移与倾斜的允许范围;
1、杆塔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0.1m。
2、木杆与混凝土杆倾斜度(包括挠度):转角杆、直线杆不应大于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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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
3、铁塔倾斜度:
50m以下:10/1000;
5 0m及以上:5/1 000。
第3.2.2条 混凝土杆不应有严重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保护层不应脱落、酥松、钢筋外露,不宜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不宜超过1/3周长,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0.5mm;木杆不应严重腐朽;铁塔不应严重锈蚀,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5/1 000,各部螺栓应紧固,混凝土基础不应有裂纹、酥松、钢筋外漏现象。蚀不应起皮和出现严重麻点,锈蚀表面积不宜超过1/2。木横担腐朽深不应超过横担宽度的1/3。
第3.2.4条 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斜,不应大于横担长度的2%。
第3.2.5条 导线通过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其允许电流。
第3.2.6条 导(地)线接头无变色和严重腐蚀,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 第3.2.7条 导(地)线应无断股;七股导(地)线中的任一股导线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直径的二分之一;十九股及以上导(地)线,某一处的损伤不得超过三股。
第3.2.8条 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电杆构件、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kV 一一O.2m:
1kV以下一一0.1m。
每相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邻相导体、过引线、引下线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 k V 一一 0.3 m:
1 kV以下一一0.1 5m。
高压(1—10kV)引下线与低压(1kV以下)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m。第
3.2.9条三相导线弛度应力要求一致,弛度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值的一5%或+1 o%:一般档距导线弛度相差不应超过50mm。
第3.2.10条 绝缘子、瓷横担应无裂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100mm2,瓷横担线槽头端头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2 00mm2,铁脚无弯曲,铁件无严重锈蚀。
第3.2.11条 绝缘子应根据地区污移等级和规定的泄漏比距来选择其型号,验算表面尺寸。污移等级标准见附录1。
第3.2.12条 拉线应无断股、松弛和严重锈蚀。
第3.2.13条 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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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4条 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等现象。
第3.2.15条 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第3.2.16条 接户线的绝缘层应完整,无剥落、开裂等现象;导线不应松弛;每根导线接头不应多于1个。且应用同一型号导线相连结。
第3.2.17条 接户线的支持构架应牢固,无严重锈蚀、腐朽。
第3.2.18条 导线、接户线的限距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部颁《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四章 配电设备的运行
第一节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4.1.1条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一l规定执行。
第4.1.2条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内容
1、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伤、放电痕迹;
2、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味
3、呼吸器中否正常有无堵塞现象;
各个电气连接点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现象;
5、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换接是否良好;
6、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好;
7、各部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缝隙有无渗漏油现象;
8、各部螺栓是否完整、有无松动;
9、铭牌及其他标志是否完好;
10、一、二.次熔断器是否齐备,熔丝大小是否合适,一、二次引线是否松弛,绝缘是否良好,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工作人员上下电杆有无触电危险;
12、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锈蚀、倾斜、下沉;砖、石结构台架有无裂缝和倒塌的可能;地面安装的变压器,围栏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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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变压器台上的其他设备(如表箱、开关等)是否完好;
1 4、台架周围有无杂草丛生、杂物堆积、有无生长较高的农作物、树、竹、蔓藤类植物接近带电体。
第4.1.3条 新的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除外观检查合格外,应有出厂试验合格证和试验部门的试验合格证,试验项目应有以下几项:
1、变压器性能参数:额定电压(各分接端电压);额定电流;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空载电流:阻抗电压;
2、工频耐压:
3、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测定;
4、直流电阻测量;
5、绝缘油简化试验,有条件的分公司,应做匝、层间绝缘耐压试验。 第4.1.4条 新变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T6451- 999和GBl 094.3—2 003《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规定。
第4.1.5条 变压器停运满一个月者,在恢复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搁置或停运六个月以上的变压器,投运前应做绝缘电阻和绝缘油耐压试验。干燥、寒冷地区的排灌专用变压器,停运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宜超过八个月。
第4.1.6条 运行变压器所加一次电压不应超过相应分头电压值的
105%。最大负荷不应超过变压器额定容量(特殊情况除外)。上层油温不宜超过8 5℃。
第4.1.7条 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查、处理:
1、瓷件裂纹、击穿、烧损、严重污秽,瓷裙损伤面积超过100mm 2;
2、导电杆端头过热、烧损、熔接;
3、漏油、严重渗油、油标上见不到油面;
4、绝缘油老化,油色显著变深;
5、外壳和散热器大部分脱漆,严重锈蚀;
6、有异音、放电声、冒烟、喷油和过热现象等。
第4.1.8条 配电变电器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额定电压相等电压比允许相差±0.5%;
2、阻抗电压相差不得超过1 0%;
3、结线组别相同;
4、容量比不得超过3:l。
第4.1.9条 变压器并列运行前应作核相试验,并列运行后,应在低压 侧测量电流分配,在最大负荷时,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应过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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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配电室
第4.2.1条 配电室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2规定执行 表4—2 配电室(包括箱式)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第4.2.2条 配电室的巡视,检查内容:
1、各种仪表、信号装置指示是否正常;
2、各种设备、各部接点有无过热、烧伤、熔接等异常现象;导体(线)有无断股、裂纹损伤;熔断器接触是否良好;空气开关运行是否正常:
3、各种充油设备的油色、油温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油现象;呼吸器中的变色硅胶是否正常:
4、各种设备的瓷件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坏、放电痕迹等异常现象。
5、开关指示器位置是否正常:
6、室内温度是否过高、有无异音、异味现象;通风口有无堵塞:
7、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是否完好:
8.建筑物、门、窗等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有无渗、漏水现象,
防小动物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9、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清晰:
1 0、周围有无威胁安全、影响运行和阻塞检修车辆通行的堆积物、易燃物等:
1 1、接地装置连结是否良好,有无锈蚀、损坏等现象。
第4.2.3条 参照安装条件和有关运行规程。检查配备台区的计量柜、 开关柜内部测量仪表、电能计量表计、保护装置等应的运行要求。
第三节 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
第4.3.1条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清扫周期与线路的周期相同,柱上 真空(油)断路器、负荷开关绝缘电阻测量每两年进行一次,大修周期不超 过五年,操作频繁的开关应缩短大修周期。
第4.3.2条 巡视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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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壳有无渗、漏油和锈蚀现象;
2、套管有无破损、裂纹、严重脏污和闪络放电的痕迹:
3、开关的固定是否牢固:引线接点和接地是否良好;线间和对地距离
是否足够;
4、油位是否正常;
5、开关分、合位置指示是否正确、清晰。
第4.3.3条 交接和大修后的柱上开关(断路器),应进行下列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其试验项目及其标准如下:
1、绝缘电阻测量:用2 5 OOV兆欧表,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 000MΩ;
2、每相导电回路电阻测量:导电回路电阻值不宜大于500“μΩ;
3、工频耐压试验:工频耐压试验按表4—3规定;
4、绝缘油试验:安装呼吸器配变3年进行一次。
第4.3.4条 通过开关的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断路器安装点的短路容量应小于其额定开断容量。
表4—3柱上开关工频耐压试验值
第四节 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第4.4.1条 隔离开关、熔断器的巡视、检查、清扫周期与线路的周期相同。其巡视、检查内容如下:
1、瓷件有无裂纹、闪络、破损及脏污;
2、熔丝管有无弯曲、变形;
3、触头问接触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烧损、熔化现象;
4、各部件的组装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胶落;
5、引线接点连接是否良好,与各部间距是否合适;
6、安装是否牢固,相间距离、倾斜角是否符合规定;
7、操作机构是否灵活,.有无锈蚀现象。
第4.4.2条检查发现以下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1、熔断器的消弧管内径扩大或受潮膨胀而失效;
2、触头接触不良,有麻点、过热、烧损现象;
3、触头弹簧片的弹力不足,有退火、断裂等情况;
4、机构操作不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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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熔断器熔丝管易跌落,上下触头不在一条直线上:
6、熔丝容量不合适:
7、相问距离不足0.5m,跌落熔断器安装倾斜角超出1 5 0~300范围。 第4·4·3条 熔断器遮断容量应大于其安装点的短路容量;通过隔离开关和熔断器的最大负荷电流应小于其额定电流。
第五 节电容器
第4.5.1条 电容器的巡视、检查、清扫与所在线路设备同时进行。 第4.5.2条 巡视检查内容:
1、瓷件有无闪络、裂纹、破损和严重脏污:
2、有无渗、漏油:
3、外壳有无鼓肚、锈蚀:
4、接地是否良好:
5、放电回路及各引线接点是否良好:
6、带电导体与各部的间距是否合适;
7、开关、熔断器是否正常、完好;
8、并联电容器的单台熔丝是否熔断:
9、串联补偿电容器的保护间隙有无变形、异常和放电痕迹。
第4.5.3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1、电容器爆炸、喷油、漏油、起火、鼓肚:
2、套管破损、裂纹、闪络烧伤;
3、接头过热、熔化。
4、单台熔丝熔断;
5、内部有异常声响。
第4.5.4条 电容器运行中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第4.5.5条 电容器的保护熔丝可按电容器的额定电流的1.2—1.3倍进行整定。
第五章 防雷与接地
第5.O.1条 防雷装置应在雷雨季节之前投入运行。
第5.O.2条 防雷装置的巡视周期与线路的巡视周期相同。
第5.O.3条 防雷装置检查、试验周期为:
1、避雷器绝缘电阻试验1-3年;
避雷器工频放电试验1-3年。
第5.0.4条 金属氧化物(硅橡胶)避雷器MOA型避雷器的绝缘电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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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干2 500MQ。
第5.0.5条 MOA型避雷器的工频放电电压应在表5—1的规定范围内。
表5一l FS型、MOA型普通阀型避雷器工频放电电压
注:表中分子为新品或大修后数值,分母为运行中避雷器要求满足的数值。
第5.o.6条 接地装置的巡视、检查与其设备的巡视检查同时进行。 第5.O.7条 柱上变压器、配变站、柱上开关设备、电容器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二年至少一次;其他设备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四年至少一次。接地电阻测量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第5.0.8条 总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每个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总容量为1 00KVA以下的变压器,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第5.O.9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的零线,应在电源点接地: 在配电线路的干线和分干线(支线)终端处,应重复接地;在线路引入车间或 大型建筑物处,也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第5.0.10条 柱上开关、隔离开关和熔断器的防雷装置,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 0Q配变站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有避雷线的配电线路,其杆塔接地电阻不宜大于表5—3所
第5.0.1 3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接地引下线一般不与 拉线、拉线抱箍相接触。
表5-3电杆的接地电阻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6.0.1条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