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主讲:梁仕华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一节 主体理论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 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 的法律规制,其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只 要其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 是经济法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 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一般而言,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经济法调 制中起主导作用;但是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也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并非完全受 制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常称为“调制主体”。 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常称为“调制受体”。
调制主体,也可以分为调制立法主体和调制 执法主体。 调制立法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等 调制执行主体,是执行国家经济法规的行政 主体,如工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等等。 但是,调制执行主体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或 政府部门,并非所有行政机关就是调制执行 机关。
调制受体,主要包括了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 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或又称为志愿部门 (Voluntary sector),是一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 意指在第一部门(Public sector,或称为公部门) 与第二部门(Private Sector,或称为私部门)之 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 之总称。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各自不同, 但一般来说第三部门单位大都是由政府编列预算或 私人企业出资,独立维持经营的事业体。一般常见 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非政府组织(NGO) 或非营利组织(NP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 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 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 会公益为目的、不用缴税等特质。
是否具有营利性或收益性,对
于判断一个主体(特别是第三 部门)能否成为经济法上的调 制受体是很重要的。此点从税 法上就可以得到验证。
三、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一)不同类型的主体组合
如前所述,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为一主
体组合;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亦为一主 体组合;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为一主体 组合。 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
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研究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的意义: 一是有利
于区分不同主体在不同部门法
中所负担的角色及其具体权利义务,亦 有利于各个部门法不同的权义结构以及 责任等方面的区别。 二是有利于说明特定结构与特定功能之 间的关系,进而有利于明确一个部门法 的特殊功能和重要价值,乃至各个部门 法的特殊功能和重要价值。
(二)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 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这是因为每个经济法上的主体,都有自己的 追求目标。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环 境等市场失灵因素的存在,每个经济法上的 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都是存在差异的。
四、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和特殊性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或多源性
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上主体资格 是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取得。 如调制主体,有财政调制主体、金融调制主 体、计划调制主体、竞争调制主体,他们都 是行政机关,但是具体权源、具体执法依据 都不同。 如调整受体,总体上都称为市场主体,但是 其身份亦因具体法律规制不同而不同。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与基础性的部门法 有密切的关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例如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源于宪法和法律。调制受 体资格的取得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其具有多源性。 2.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 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不同,它更强调有关宏观 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 能。 虽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 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 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做出专门的限定。
五、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如前所述,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为一主体组 合;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亦为一主体组合; 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为一主体组合。 这些组合,构成了“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 构”。 经济法所体现出的多个层次的“二元结构”, 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六、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传统主体能力理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 任能力、诉讼能力。 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而且存在差异性,这 就决定了经济法主体的能力亦各有差异。 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力, 调制受体必须具有博弈能力。主体的能力问题, 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 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
第二节 行为理论一、研究行为理论的价值: 1.行为
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 的。 2.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 法学的行为范畴。 3.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对行为作出相应 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 步明晰化的要求。
二、行为的属性与类别 (一)行为属性,即行为性质。 经济法主体行为属性: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例如,它同 样具有社会性、表意性、法律性、归责性。 当然,经济法主体行为也有其特别属性:如 调制主体之调制行为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制受体之对策行为目 的,在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类别 如前所述,调制主体之行为,称为调制行为; 调制受体之行为,称为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的分类 调制行为:即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 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 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 调来制衡。它是经济法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 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分类奇多。P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