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理细则
一、概述
(一)环境保护监理的任务
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
公路环境保护监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监理公路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称为“工程环境监理”或“环境监理”;二是对保护营运和施工期的环境而建设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理,称为“环保工程监理”,包括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等。
(二)环境保护监理的依据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2.国家有关的条例、办法、规定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
通知》等。
3.地方性法规、文件
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
5.工程设计文件
6.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合同
(三)环境保护监理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从事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确立环境保护监理是“第三方”的原则,应当将环境监理和业主的环境管理、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执法严格区分开来,并为业主的环境管理和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服务。
(四)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环境保护监理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具体从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或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程与环保有联系和交叉时,起到协调和指导作用。
(五)环保监理的工作内容及方式
环保监理人员对施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施工进程实施动态监理。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方式以日常巡视为主,以便及时调整环保监控力度。环保工程监理从合同、计量到支付等都与其他工程的监理相似,工作方式主要以工程监理的方式进行。
(六)环保监理的工作制度
日常工作制度、例会制度、月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
(七)环保监理工程程序框图
二、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在施工准备阶段应执行的准备工作,例如编制环境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环保计划等,以及对于该阶段具体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理的要点。
(一)生活服务区
1.选址阶段的可能影响和避免措施:
影响1:因选址不慎,造成对生态敏感点的人为干扰。这些生态敏感点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各种纪念地以及各种生物保护地如植物园、果木园、种子基地、特产农业用地等等。
措施:基本上应采取避让的措施。通过实地踏勘,避开各种生态敏感点,对于生活服务区附近可能存在的生态敏感点,应加强管理,并提示服务区内各员工,控制员工对附近生态敏感点产生潜在的人为干扰。
影响2:对土地利用的影响。
生活服务区一般多设置在地势较平坦的地域,这些地域通常涉及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或临近这些用地,另外,还有可能临近水
域或居民点。
措施:临近城镇或农村的居民点时,应尽可能租用当地的民居;若无现成的房屋可以租用,生活服务区选应尽可能避开农、林等生产用地。对临时借地范围要有明确的边界,以便控制对临时借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土地的利用功能。
2.选址确定后,对生活服务区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生活服务区污水和洗车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排入其它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如油污水应进行隔油处理。机械和车辆最好由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和维修。
2)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3.4.6的污水排放评价,当取样测试有害成分含量值高于排放标准时,必须进行污水处理。
3)生活垃圾堆放点应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渔用水体的废弃沟凹或废弃干塘。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如施工人员集中,生活垃圾需增加处理设施和加强管理,人员较多时可增设垃圾筒。
4)施工单位生活服务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生活服务区在整个施工期都存在,因此在不同阶段执行相应的标准。服务区对环境影响最大的噪声源是备用的柴油发电机,应放置在室内,加强门窗隔声,并在进风口、出风口安装消声器。生活服务区应离开居民点200m以
远。
5)施工人员如自建宿舍,应配套建设简易厕所,简易厕所尽量建成有冲洗水和粪便回收装置的流动厕所。
6)厨房应设置排风系统。
(二)临时施工道路
临时施工道路的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和水土流失及扬尘等污染,例如临时施工道路的开辟和修筑以及运输车辆的行动会破坏地表植被,包括耕地、用地、林地以及牧草地等。主要防治措施有:
1.严格规划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若无现成道路可利用,则应严格控制施工道路修筑边界。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临时占用土地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2.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3.2.5的水土侵蚀量评价,结合临时道路在运行期对地表植被的破坏程度以及对沿线水土流失的影响。
3.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4.施工便道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专职人员,即时洒水清洁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减少扬尘污染。
5.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的限值
为昼间75dB,夜间55dB。夜间在居民区居民区附近禁止施工便道的作业,必要时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方可夜间作业。
(三)临时材料堆放场
临时材料堆放场的环境潜在影响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为符合材料的堆置要求,料场的选址多位于地势较平坦的地域,通常涉及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或临近这些用地。此外,物料的散失和飘散污染也会影响环境。主要措施和办法:
1.对临时借地范围要有明确的边界,以便控制对临时借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2.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仓库四周应有疏排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水流引起物料流失。
3.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4.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防止散落。
(四)搅拌场和预制场。
施工中的主要措施及防治:
1.稳定土拌和站、水泥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2.拌和站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
3.拌和场和预制场地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不能达标时,夜间应停止作业。
4.大型拌和站(预制场)应配有除尘装置;沙石料场应及时洒水;沙石装卸时应尽量降低落差。施工人员应配有防尘用具,以保护工人健康。小型临时拌和场地应离敏感点大于100m,并应尽量避开下风向有人群的时段。
5.砂石料冲洗废水其悬浮物含量大,需建沉降池,悬浮物进行沉淀后排放。部分废水澄清后可用建筑工地洒水防尘。
6.混凝土养护可以直接用薄膜或塑料溶剂喷刷在混凝土表面,待溶液挥发后,与混凝土表面结合成一层塑料薄膜,使混凝土与空气隔离。
三、公路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重点
(一)路基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1、地表清理及结构物拆除
地表清理及结构物拆除潜在环境影响
开挖施工中表层土保护是一个重点环境保护问题,表层土流失除引起水土流失外,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生态平衡失调,如植被丢失、景观破坏等。地表清理将对沿线植被及动物栖息地造成永久性的破坏;此外,表层土壤的剥离容易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和肥力的下降。主要
措施:
(1)在施工前应明确清理对象和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沿线两侧的植被。对于古树名木等有保存价值的植物,应事先联系当地林业部门,采取移植等异地保护的方法加以保护。地表清理物应有专门的场地用以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2) 施工清场的树木、农作物、杂草,除部分可作为肥料外,应及时清运。
(3) 剥离表层土予以保存,用于其它地面的土地改良,或沿线受破坏土地的恢复。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至可供耕作的其他地面;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至它处堆存,堆放地宜相对低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置排水设施。
(4) 结构物拆除点周围30m范围内有居民点的,拆除框架混凝土结构,宜整体大部件吊装移除,减少粉尘排放,并且在拆除前应对被拆体充分洒水,保持湿润。
2、路基开挖
路基开挖潜在环境影响
路基开挖对沿线植被及动物栖息地将造成永久性的破坏;此外,土壤的剥离与开挖容易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和肥力的下降。弃渣问题在此也会比较突出,弃渣场若选址不合理,有可能导致河道淤塞而阻
碍行洪、滑坡、地基下陷,以及损毁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施工中主要措施及防治:
(1)施工前应明确开挖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沿线两侧的植被。根据环评报告书的结论对弃渣场进行认定,明确弃渣场的范围。弃渣应在指定范围内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堆置。
(2)预防表层土流失。剥离表层土,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至可供耕作的其他地面;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至它处堆存,堆放地宜相对低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置排水设施。
(3)将弃土、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公路边的临时零星弃渣,应在公路封闭前处理完毕,以免公路全封闭后,难以清理。
(4)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5) 土石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进行绿化或还耕。
(6) 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
(7) 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5dB,夜间55dB,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住区等敏感点附近,夜间停止作业,如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8) 尽可能以挖掘代替爆破,以多点少药代替大量炸药爆破,采用延时爆破技术等手段降低噪声和振动。夜间禁止开山爆破,敏感点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禁止开山放炮,确需放炮作业的,应加以阻挡,防护,以防碎石冲击,并减小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3、路基填筑
路基填筑潜在环境影响
施工中主要措施及防治:
(1)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2) 对成形施工路段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
(3)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5dB,夜间55dB,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住区等敏感点附近,夜间停止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4) 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资料,以便按降雨时间和特点实施雨前填铺的松土压实等防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4.排水工程
施工中的主要措施及防治:
1)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
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2)将弃土、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
3)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
4)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5.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石工程
施工中的主要措施及防治:
1)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2)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3.2评价水土流失的影响,并提出治理措施。
3)将弃土、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
4)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
5)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二)桥涵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桥涵工程潜在环境影响
施工中主要措施及防治:
(1)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桥梁打桩噪声的场界限值为昼间85dB,夜间禁止打桩。
(2) 施工期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排入其它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
(3)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3.4.6的污水排放评价,当取样测试有害成分含量值高于排放标准时,必须进行污水处理。
(4)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施工过程中搅拌站的排水、混凝土养护水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I—III类水源地保护区。
(5) 对桥梁施工机械、船只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6) 桥梁施工中的工程用水需经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放,工程弃方不能随意丢弃河流中或岸边;涵洞出口流速较大时,必须在进出口进行加固,防止冲刷。
(7) 水泥混凝土的搅拌、振捣、运输、摊铺等作业中防粉尘、防噪声(振动)措施同前。
(8)对于不可避免的河道及河岸开挖工程,要明确并严格控制开挖界限,不得任意扩大开挖范围,将受影响的两栖动物生境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隧道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隧道工程潜在环境影响
施工中主要措施及防治:
(1)洞渣的堆置场地,应根据环评报告书的结论进行认定,明确弃渣场的范围。弃渣应在指定范围内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堆置,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
(2)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3) 隧道内应设置足够的排风设施,施工人员应配防护用具,以降低作业粉尘和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影响。
(4) 施工期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排入其它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
(5)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5dB,夜间55dB。
(6)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7)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施工过程中搅拌站的排水、混凝土养生水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I—III类水源地保护区。
(8) 对废料的处理与利用。隧道施工时难免产生许多废渣,应妥善放置,不能随便堆放,以免阻塞河道造成水土流失或占用当地农
田。对优质石碴可加以利用,如防护用的片石、路面骨料和混凝土集料可分类堆放,以便充分利用,有条件时也可利用荒沟,在其中筑坝填入废碴,变荒沟成良田,增加耕地。路边临时堆放的零星废渣,在公路封闭前应全部清理完毕,以免公路全封闭后难以清理。
(9) 隧道建设中所需的石材,在选择料场时,应远离隧位,采取集中料场取料,切忌随意布置小料场,使山坡形成遍体鳞伤。对山坡及其植被肆意破坏,既影响环境面貌,也容易产生坍方滑坡。若采用商品石料,应在采购合同中提出对临时料场的环保要求。
(10)严格控制影响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场地以外的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