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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DB11-693-2017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培训(16)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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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临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箱式房屋构件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

3.1.2临建房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荷载、场地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结构构件宜标准化设计,满足易于拆装,循环使用的要求。

3.1.3临建房屋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计算。

3.1.4承重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3.1.5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荷载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γ0S≤R(3.1.5)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临建房屋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可取为0.95,特殊建筑的轻钢结构重要性系数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值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取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3.1.6风荷载标准值取0.35kN/m2。临建房屋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

3.1.7设计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屋面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此时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3.1.8设计应考虑地震作用对结构的影响,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及抗震措施应满足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0g的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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