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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飞南京地铁工程结算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部门。单位:加强对竣工结算的管理,"提高结算工作效率,明确各单位保证竣工结算按计划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规定,以及已颁布实施的@南京地铁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办《南京地铁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况、
@关于南京地铁建设工
项目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 (暂行 )的通知》。特制定@南
工程结算考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部门、照执行。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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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南京地铁工程结算考核管理办法》
2、南京地铁土建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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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工程结算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竣工结算的管理,提高结算工作效率,明确各单位责任,保证竣工结算按计划完成并提交政府审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已颁布实施的《南京地铁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办法》、《南京地铁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关于南京地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 (暂行 )的通知》,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南京地铁土建类 (范围同《南京地铁土建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设备类及工程建设其它类项目的竣工结算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约预算处负责组织结算考核
"
工作。地铁公司各相关部门参与全过程结算工作,配合合约预算处进行结算考核。第四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的对象为与竣工结算工作相关的承包商、监理单位、总体一总包设计院、造价咨询单位。
第五条竣工结算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诚信、高效的原则。第六条竣工结算考核工作结果将运用于今后南京地铁工程的招标投标环节。
第二章第一节
考核内容结算人员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被列为考核对象的人员范围如下: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经指定的技术联络人及经济联络人。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计量工程师。总体一总包设计院: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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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第八条对结算人员的考核要求:
1、结算期间,根据合同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以上人员应长驻南京,特殊情况确实需离开南京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2、能按要求及时到场处理结算事宜。第九条结算期间,结合现场项目部出勤考核记录以及合约预算处随机抽查的记录,对被考核人员长驻南京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能否按要求及时到场处理结算事宜的考核以合约预算
处记录为准。第二节第十条 结算计划要求
承包商应按业主排定的计划按时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
上报监理审核。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承包商按计划完成结算编制工作,并按照业主排定的计划按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第十二条总体-总包设计院应依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所负责的变更立项批准手续,并协助相关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工作。第十三条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结算时间的考核,原则上以业主的竣工结算计划为准。第十五条结算过程中需要退回修正的,修正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正完,并重新上报,但不得改变结算计划。第十六条结算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材料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在规2
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供,但不得改变结算计划。第十七条承包商未能按计划上报结算文件,或末在规定时间内修正结算文件并重新上报的,相应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完成结算工作向其他单位移交结算文件时,应同步办理相应的签收单,作为确定各单位完成结算工作时间的依据。第十九条施工图清单调整工作考核参照此办法执行,具体计划另行通知。
第三节
结算工作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承包商应按《南京地铁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结算书,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结算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竣工结算办法以及相关合同、法律政策的规定,对结算文件的完整性、准
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造价咨询单位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应由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承担,禁止将造价审核工作委托外单位人员承担。第二十二条总体一总包设计院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相关
项目竣工结算工作,保证竣工结算编制和审核质量。第二十三条结算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结算材料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
第四节
结算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结算期间,相关单位应遵守以下结算纪律:3
1¡¢不得提供任何虚假资料以及存在其他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 2¡¢不得组织¡¢参加任何影响结算工作公正性的宴请¡¢娱乐活动;
寡之
3¡¢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贿赂或收受贿赂; 4¡¢不得存在其他违反廉洁义务的行为¡£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二十五条结算考核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核
旁
l¡¢现场项目部的出勤考核记录¡¢合约预算处随机抽查是否长驻南京的记录¡¢被考核人员请假记录;
2¡¢被考核人员是否及时到
场处理结算事宜的记录;3¡¢被考核单位之间移交结算文件的签收单; 4¡¢结算文件被退回或补充材料的记录;" 5¡¢结算期间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结算纪律的记录¡¢证明乒
6¡¢其他可以作为结算考核依据的记录¡¢证明¡£第二十六条结算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1¡¢合约预算处根据相关考核内容的记录¡¢证明£¬形成考核意见;
2¡¢考核意见由合约预算处部门分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济师¡¢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3¡¢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4¡¢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诉¡¢合约预算处复核考核结果;
5¡¢按照本考核办法执行相应处罚措施¡£4
第二十七条被考核单位认为考核结果存在偏差的,自签收结果通知之日起 3日内可向合约预算处提出书面申诉,合约预算处组织复核。复核发现考核结果存在偏差的,予以修正。复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后,按最终考核结果执行相应处罚措施。第四章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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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结算考核的处罚种类包括:
1、罚款; 2、约谈主管单位领导;
3、通报批评; 4、黄牌、红牌警示 (规则、效力、处罚措施等适用南京地铁红黄牌警示制度的规定 );
5、抄报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南京地铁将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具体情节采取上述处罚种类中的一种或几种。
第二十九条违反结算人员考核要求的,处罚如下:
1、末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南京的,每发现一次,按以下标准扣减相应费用:承包商、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按 5000元/次,其他人
员按 3000元/次;总体一总包设计、 造价咨询按 300O元/次。
2、末按要求及时到场处理结算事宜的,经确认后按以下标准扣减相应费用;承包商按 5000元/次;监理单位按 3000元/次;总体一总包设计、"造价咨询按 200O元/次。
3、连续处罚两次。给予通报批评。5
第三十条总体一总包设计院末按计划时间完成其所负责的变更立项批准手续的,按 5000元/天扣减设计费 (以立项批准时间为准 ),并处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承包商末按计划时间提交结算文件的,处通报批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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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5000元/天扣减费用。累计扣减费用达到 7 5万及以上的,南京地铁约谈承包商主管单位领导。在规定的移交政府审计日期之前 1个月仍未上报结算资料的,黄牌警示一次。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末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审核的,每延迟一天按
3000元/天扣减费用,并处通报批评。承包商末按计划要求完成结算文件编制上报,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按承包商延误的期限,扣减 3000元/天的费用,其余
处罚与承包商相同。第三十三条造价咨询单位末按计划时间完成结算审核的,按 3000元
/天扣减服务费,并处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结算过程中,相关单位末按规定的时间重新上报结算文件或补齐结算材料的,在相应费用支付中按延误的时间扣减 5000元/天。第三十五条承包商末按结算编制办法编制结算文件,经审查不合格退还修正的,扣减 10000元/次,并处通报批评。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末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竣工结算办法以及相
关合同、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核的,经查实后,在相应费用支付中扣减 5000元/次,并处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造价咨询单位末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竣工结算办法以O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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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合同、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核的,经查实后,在相应费用支付中扣减 5000元/次,同时抄报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三十八条被考核单位在结算过程中提供虚假结算材料或存在其
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相应费用支付中扣减 10000元/次,并处通报批评及黄牌警示二次。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结算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2、 3、 4规定情形的,将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南京地铁建立竣工结算考核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考核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以及有违公平、公正的行为向南京地铁纪委投诉、举报。第四十一条本考核管理办法由南京地铁合约预算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考核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L南京地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处罚审批表附表刀南京地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处罚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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