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教師指導論文,並經該教授簽字同意。如因論文題目之特殊需求必須聘請外所老師指導,需事先與所內指導教授討論,方得決定所外共同指導教授人選,並提系所務會議核備。
(3) 研究生如擬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具申請書。申請書應含更換理由,原、新碩士論文研究方向及題目,並具文簽名同意不將原論文指導教授已發表或未發表之研究論文、內容、原創性技術方法、實驗成果及數據、原資格考論文內容作為碩士學位論文之一部分。申請案由原、新論文指導(及系內共同指導教授)同意,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始得更換。若原論文指導教授不同意時,該研究生可以向系務會議提出申訴,由系務會議審查議決之。
資格考之後,一經更換指導教授,所撰寫任何學術性論文不得援用原資格考論文內容、原創性技術方法、實驗成果及數據。
(4) 本組每位老師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論文同時以六名為限,不含與外所教師共同指導之學生人數。
(5) 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經系所務會議同意,得聘請非本所或本校老師,惟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須有一名委員為本組碩士班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的老師。學生選定校外助理教授或以上的老師指導論文之後,應具填聘請外所外校指導教授申請單,連同論文摘要提交系所辦公室,經本組討論後,再由系所務會議通過 (或追認)後聘任。
2. 乙組 (語言學組)
(1) 本組研究生原則上應於入學後第四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2) 本組研究生必須選定本組或校外語言學領域之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教師 (或同職等之研究員)指導論文,經該教授 (研究員)簽字同意,並於系所務會議上報備。如因論文題目之特殊需求必須聘請外所老師指導,需事先與所內指導教授或導師討論,方得決定所外共同指導教授人選,並填寫論文共同指導同意書,提系所務會議核備。
(3) 研究生如擬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具申請書。申請書應含更換理由,原、新碩士論文研究方向及題目,並具文簽名同意不將原論文指導教授已發表或未發表之研究論文、內容、原創性技術方法、實驗成果及數據、原資格考論文內容作為碩士學位論文之一部分。申請案由原、新論文指導(及系內共同指導教授)同意,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始得更換。若
原論文指導教授不同意時,該研究生可以向系務會議提出申訴,由系務會議審查議決之。
資格考之後,一經更換指導教授,所撰寫任何學術性論文不得援用原資格考論文內容、原創性技術方法、實驗成果及數據。
(4) 本組每位老師同時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論文以五名為限。
(5) 本組研究生於新生入學時,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