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凡接受助學金補助者,依教育部規定有義務協助本系所校內研究、教學及其他學術工作。若工作不力或違反有關規定者,本系所得請校方轉請教育部停發該項助學金,工作份量視各組之需要自訂 。若自願放棄領取該項助學金者,則無協助研究或教學之義務。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依本所碩士班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施行之。
十、轉所 (組)之規定
1. 甲組 (文學組)
本組研究生如欲申請轉所 (組),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後,方可提出申請。且須取得他所 (組)同意轉入申請之證明,提報本系所務會議通過,由指導教授 (或導師)及所長簽章後轉出,轉入辦法另訂之。
2. 乙組 (語言學組)
(1) 本組研究生如係由甄試入學管道錄取者,一律不得申請轉所 (組)。
(2) 如係由考試入學管道錄取者,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後,且該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方可提出申請,並須經由他所 (組)與本組教師共同討論決定 。轉出人數以不超過該屆在學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3) 轉入辦法另訂之。
十一、本辦法未盡
事宜,均依本校「學則」及「國立交通大學碩士學位及博士學
位授予作業規章」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由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院級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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