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由主义契约正义观解析
——兼论正义观的形成及其合理性
李寿初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 200240)
摘 要:自由主义认为,正义源于契约,通过契约正义本身就得到了证明。这是对契约与正义之间关系的误解。契约必然能导向形式正义,但并非必然能导向实质正义。依据价值基本原理,实质正义是正义实体与正义标准发生联系时的客观属性,与契约没有直接关联。 关键词:契约;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价值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虽然正义(亦叫公平、公正或公道)是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价值基础,但是如何界定和证明正义是人类思想史上倍感困惑的难题。[1]①迄今为止世界上并没有公认的正义理论,只有各种意识形态的正义观,魏因贝格尔甚至说:“没有人能够客观地和确定地知道什么是公正,公正也得不到证明”。[2]从近代以来就是西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认为,政治社会或国家在其成员之间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就是正义的,正义源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自由选择和一致同意的契约,通过契约正义本身就得到了证明。这种自由主义契约论正义观在我国法哲学界也有着广泛影响。如何对待该理论,只有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确定。为此,本文将探讨以下两个问题:(1)契约与正义之间的关系;(2)正义观的形成及其合理性。
一、契约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自由主义是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不同时期自由主义思想家共同创立和发展的一种理论,没有公认的创始人,也没有形成并反对成为完备的理论体系。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的观点有分歧,甚至在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上都未能达成共识。不论过去还是现在,这都是自由主义理论内部产生争议以及非自由主义理论进行批判的根源。尽管如此,一切形态自由主义理论在对待社会基本问题上还是有着共同的立场,那就是:从个人本位出发,将契约作为判断社会事务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李寿初(1970—),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