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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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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报告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并结合临床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经管医生需6小时内在病程中记录接收到的“危急值”报告结果和诊治措施。

第五条 “危急值”登记管理

“危急值”报告与接收均遵循“谁报告(接收),谁记录”原则。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应分别建立检查(验)“危急值”报告登记本,对“危急值”处理的过程和相关信息做详细记录。

第六条 科室要有专人负责本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七条 “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将纳入科室质量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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