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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EHS-013-00)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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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7月1日发布 2012年8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进一步促进安全管理水平,做到预防为主。 2 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的建设项目管理。

3 责任

公司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

4 程序

4.1 专业术语定义

4.1.1 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1.2 安全评价: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4.1.2.1 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4.1.2.2 安全验收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

结论的活动。

4.1.2.3 安全现状评价: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4.2 基本要求

4.2.1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均应同步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4.2.2 建设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3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

4.3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要求

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均应同步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4.3.1 可行性研究

4.3.1.1 公司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同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

4.3.1.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4.3.1.2.1 新建工厂;

4.3.1.2.2 扩建工厂;

4.3.1.3 资本性支出技术改造项目。

资本性支出项目根据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聘请资质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不需聘请的,由工厂安全

主管部门组织生产、设备、技术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4.3.2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形成预评价报告。

4.3.3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4.3.3.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周边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4.3.3.2 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4.3.3.3 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4.3.3.4 预评价结论;

4.3.3.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3.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内容按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执行。

4.3.5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预评价机构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并形成预评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交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后,将预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一并报送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4 初步设计

4.4.1 初步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依据相应级别(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措施建议,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完善初步设计。

4.4.2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应包括:

4.4.2.1 设计依据;

4.4.2.2 工程概述;

4.4.2.3 建筑及场地布置;

4.4.2.4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4.4.2.5 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4.4.2.6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主要防范措施;

4.4.2.7 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情况;

4.4.2.8 专用投资概算;

4.4.2.9 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4.4.3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4.4.3.1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4.4.3.2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4.4.3.3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

4.4.3.4 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安全专篇;

4.4.3.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4.4 初步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4.5 施工

4.5.1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

4.5.2 施工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应同时严格按照设计的施工图样和要求,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5.3 建设单位应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条件。

4.5.4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报安全主管部门。

4.6 试生产

4.6.1 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对其效果作出评估。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设区的市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4.6.2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应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办理上岗操作证。

4.6.3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后、竣工验收之前,应自主选择、委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4.6.3.1 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的情况。

4.6.3.2 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

4.6.3.3 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检测或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4.6.3.4 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情况。

4.6.3.5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情况。

4.6.4 在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还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验收评价的法规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将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评审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和出具评审意见。

4.6.5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4.6.5.1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4.6.5.2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评价;

4.6.5.3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4.6.5.4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4.6.5.5 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4.6.5.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7 竣工验收

4.7.1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或验收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4.7.2 建设单位对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7.3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4.8 投产使用

4.8.1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后,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闲置不用或拆除,并需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效果。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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