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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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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9—01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请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验收说明”等内容请在验收后填写。)

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方应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 □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全部价款

2 %(不得超过20%) ¥20000 元的定金,余款¥ 1300000元应在 家具交送到交货地点 时付清。买方违

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应在 时付清。

第四条 交货及验收:□买方自提 / □卖方送货;交货时间: 2011年12月15日 ;交货地

点: 。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无《家具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五条 三包:对于家具的质量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卖

方或主办单位做出对买方更有利的责任承诺的,按照该承诺执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家具价款 □ 0.3 %

/ □ % 的违约金,但因对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迟延超过 15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支付定金的,可选择适用定金规则。(二)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三) 。

第七条 在展销会或市场内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先交主办单位签章后再交买方保存。卖方撤离展销会

或市场的,由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签章): 住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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