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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公共健身器材管护协议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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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村户外公共健身器材管护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满足 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甲方投建了一批户外健身器材,为使健身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就近就便和互惠互利原则,特在 地点建设小型健身器材。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村户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社会公益性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根据有关规定,达成如下管护协议:

一、甲方将8套健身器材交予乙方免费使用,乙方负有监管和保护义务,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应提醒健身者科学文明地进行健身活动,保证健身安全。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器材,发现器材损坏应停止使用,并及时维护。

如发现户外健身器材出现问题需维护保养的,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健身器材未维修或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概不负责。

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四、对损坏报废的健身器材及时上交甲方。器材达到安全使用年限后,乙方应将器材拆除后上交甲方。严防器材外流。杜绝流入社会被二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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