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当地群众要对照“两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核实、研判并在1个小时内速报当地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区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初期处置情况。
3.3.3 速报方式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当地政府必须及时按速报内容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电话:
38168456,传真:38168876;市国土资源局电话:38165446,传真:38168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