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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10)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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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员工退休后,享受省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退休养老金。员工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工资待遇由本行承担,工资待遇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予以调整。员工退养后由本行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障,直至退休。

第四十二条员工辞职、辞退、内退和退休,离职前要交清本人所经办业务手续,重要岗位人员还要进行离职审计。

第九章薪酬与劳动保障

第四十三条本行员工薪酬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总额控制,按岗定酬,以绩取酬”的原则,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促进业务发展。

第四十四条本行员工薪酬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是指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收入;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情况而分配的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所做贡献和工作业绩经严格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不低于40%。

第四十五条绩效工资选择能反映本行经营绩效的关键业务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发放。

第四十六条员工薪酬总额增长必须保持合理的幅度。增幅不得超过利润增幅;工资总额增加后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当年确定的控制线;拨备没有提足不达规定指标或有历年亏损挂账的增幅不得超过上年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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